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校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编制本法。
第二条 我校档案馆内所保管的档案主要有: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党政管理、基建、仪器设备、出版物、外事、财会、声像等十大类档案,具有凭证作用和历史价值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纳入专兼职档案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为使我校档案真正成为历史的依据,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上层次提供历史资料、各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档案的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学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由一位校领导分工主管档案工作,学校档案馆统管全部档案工作。档案馆归属校长办公室领导。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建立一支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担任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干部队伍。校档案馆配备专职档案员,各部门要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收集、管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2、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保管、统计全校档案利用工作。
4、负责编制检索工具,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
5、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6、负责全校的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并对各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助立卷、归档工作。
7、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教育活动。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 档案馆集中管理十大类档案,即:党政管理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财务类、出版物类、外事类、声像类。为便于管理,分别制定各类档案管理办法,作为档案的管理准则。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本单位兼职档案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条 各单位承办完毕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兼职档案员进行整理立卷,根据十大类档案归档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归档,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一条 接收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要求齐全完整(如请示与批复、正文与原稿等);
3、案卷用标准卷皮装订,卷内文件要逐页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4、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到纸质优良、装订整齐,禁用圆珠笔、红色、纯蓝、墨水或复写纸书写,以适应长期保存的需要。
第十二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后,必须进行整理,按照各类档案的规定进行分类、排列、登记、归档。
第四章 库房和设备
第十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按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合理安排档案库房的建设,库房门窗要坚固,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尘、防潮、防光、防腐蚀、防失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有计划地配备档案所需要的现代化设备。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档案工作人员,成绩突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