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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13浏览量:

 

    凡反映我校党政、教育活动和历史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音响、画面形象等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相配套的文字材料均属声像档案。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归档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总公司、省市级领导人到学校视察工作或从事其它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2、校领导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3、学校在涉外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4、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在校讲学、演讲及从事其它重要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5、校级以上先进人物及其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6、本校党、政、工、团、学生会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7、本校举行重大纪念、庆祝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8、荣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文艺、体育项目的声像材料;

    9、本校专家、学者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活动的被授予荣誉单位、荣誉称号所形成的声像材料;

   10、科研成果鉴定会形成的声像材料;

   11、重大科技发明,荣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名优产吕所开成的声像材料;

   12、本校荣获市级以上领导机关授予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的照片;

   13、本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的现场照片、录像带;

   14、本校参加市级以上展览会的展品的照片、录像带;

   15、全校毕业生集体照片;

   16、其它具有特殊意议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二、归档办法与要求

    1、声像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持其有机联系,由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2、综合管理材料归档时间为次年六月底以前。声像载体材料在完成制作后三个月内归档。

    3、声像档案库房保持温度15℃—25℃,湿度55—65%,要有专用的设备和必要的保护措施,要避开磁场。

    4、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文字材料的保期一致。需长期、永久保管的材料,在保管一定时间后,应转录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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